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免职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基层人民法院无须再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的规定,金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6月20日依法任命的于水、马同生、王久农、王云强、王克勤、王建英、韦国猛、申敖齐、冯夕生、朱文燕、刘焕、刘书明、汤晓梅、许建奎、杨忠毅、杨康萍、李长明、李文忠、李淑兰、邹旺生、汪小芳、张勤芳、张福明、陈晓祥、陈淑玲、岳锡林、金慧俊、赵金荣、姚志华、袁小法、倪美华、郭咏秋、黄宁、黄秀琴、葛春琴、蒋美琴、虞惠萍、路杏仙三十八位同志至2017年6月19日五年任期均已届满,人民陪审员职务自2017年6月19日自动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向社会予以公告。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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