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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车祸 法官化解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7/7/7 10:10:15 浏览次数:11493

 

  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是指驾驶员(车主或运行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免费搭载亲朋好友是常有之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好意同乘”也将面临法律的拷问。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和解一起因“好意同乘”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7月10日晚,王某(1941年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并搭载着同村的龚某(1961年生)行驶在某施工路段时,由于光线昏暗,王某的电动三轮车的右侧与施工方设置的“前方施工,减速慢行”交通指示牌相撞,致王某、龚某受伤,该事故导致龚某一级伤残、一级护理(即植物人),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就达到30万元。该事故经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施工单位负事故主要责任,龚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院审理,王某搭乘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同乘”,即“搭顺风车”。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并不能因“好意同乘”而免责,金坛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王某赔偿4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他认为当天是龚某主动要求同乘的,自己也是好心搭载他,他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后,申请人向金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王某已77岁,其无收入,无生活来源,依靠子女抚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而另一方的龚某家属则认为法院执行不力,并擅自将龚某抬至王某家中,引起了双方的矛盾激化。

  面对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不理解和不配合,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而是努力解开双方的心结,反复做双方的工作,尤其是做被执行人王某子女的工作,希望案件可以圆满解决。终于,经过执行人员耐心地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当事人均作出了让步,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一次性偿付龚某家属122000元。

  和解协议达成之后,执行法官更是积极督促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近日,王某家人将122000元赔偿款送至法院,执行法官随即将赔偿款送至申请人龚某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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