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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存缺陷  造成损失赔偿十余万
发布时间:2017/7/19 9:53:32 浏览次数:11693

  近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律师见证行为无效,导致委托人输掉官司利益受损,因而起诉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损失13万元。

为免身后麻烦立遗嘱

  徐某与丈夫薛某共生育了三个子女,2012年丈夫去世后,徐某常年卧病在床,其子薛甲一直与母亲徐某共同居住。徐某财产有坐落于某小区的两套住房,为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儿女因为房产产生纠纷,徐某让薛甲找律师事务所要求做一个遗嘱见证。

  2013年5月20日,薛甲找到某律师事务所代其母亲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遗嘱见证协议书一份,委托律师事务所提供遗嘱见证服务,2013年5月22日,徐某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遗嘱见证委托书一份。某律师事务所指派两位律师为徐某进行遗嘱见证,并制作了律师见证书。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本人年事已高,儿子薛甲一直在身旁照料,十份辛苦,将其所有的资产全部由儿子薛甲继承。立遗嘱时,薛甲一直在场,并书写了代书遗嘱的内容,律师见证费也系薛甲缴纳。

财产都给孝顺儿子却落空

  2013年9月徐某去世,其余继承人不予配合房屋过户,薛某将其他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母亲留下的两套房屋。薛甲以为有律师出具的遗嘱见证书,肯定胜诉在握。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的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为薛甲,其系诉争房产的继承人,该份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要件,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故对薛某要求按照该“代书遗嘱”继承其父母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按照法定继承判决了两套房产的继承。

律所业务不精担责任

  面对这样的结果,薛甲无法接受,将该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认为该律师事务所人员业务不精,提供的法律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该律师事务所赔偿两套房屋价值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在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想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时,通常向律师求助,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在担任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时,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律师事务所委派的两位律师应当知道继承法关于见证遗嘱的相关规定,但其提供的遗嘱见证服务却使代书遗嘱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生效的要件,律师事务所违反了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由于薛某作为立遗嘱人徐某的其中一个子女出资聘请律师,又参与遗嘱见证,其自身行为也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导致遗嘱无效的原因之一,故其也应当对损失予以分担。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来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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