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里种不出东西,那可要了农民的命啦……但是作为法官,我们必须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法官罗辑说。
原来,某化工厂在周某的承包地里铺设管道。2003年前后,管道发生渗漏,致使周某遭受了财产损害。事后经有关方面协调,周某先后从化工厂领取共计10多万元赔偿款。2010年10月,双方协议商定由化工厂一次性再支付周某3.6万元赔偿金和分期支付3年土地改良费1.8万元。后因双方在土地改良复垦过程中发生争议,周某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周某诉称自己曾按协议约定对土地进行翻作,但土地至今仍无法正常种植;现诉请撤销协议,判令化工厂将被污染土地恢复原状,再赔偿经济损失7.2万元等。化工厂代理律师则辩称,自事故发生后至双方协议签订前,化工厂已向周某支付了10多万元补偿款;且协议签订后,周某并未进行任何翻种。因此,周某自己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可双方都提供不出实际侵害或损失的客观科学依据。
为弄清楚这一长达10年之久的环保纠纷,2013年8月13日,承办法官罗辑征询双方意见,到被争议土地进行了实地查看,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确定了可行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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