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伟(化名,1995年11月生)、梁某(1995年1月生)、杨某(1998年5月生)、王某(1995年8月生)(均为化名)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的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系共同犯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10月12日以来,被告人李伟通过网络QQ大量购买他人身份证件,组织被告人梁某、杨某、“海冒几”(身份不明在逃)、“伟伟”(身份不明在逃)、“小马”(身份不明在逃)、“西西”(身份不明在逃)、“大宝”(身份不明在逃)等人,从安徽马鞍山至江苏镇江、丹阳、扬中等地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使用购买的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网点骗领银行卡共计41张,以人民币300元至400元不等价格进行回收,后通过QQ将部分银行卡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李伟安排被告人王某给办卡人员开车、记账及分发办卡所需费用。
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梁某持刘某某的身份证,冒用刘某某的身份在中国建设银行扬中市某分理处骗领银行卡。该处工作人员发现身份证上刘某某的鼻子与办卡人不像,办卡人又能顺利熟练的背诵身份证号码及背面信息。工作人员经验证身份证真实,但是确信办卡人是冒用他人身份证办卡的,于是偷偷报警,遂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据被告人李伟交代:被告人李伟、梁某、杨某、王某均系湖南新化县人,被告人李伟在网上联系卖家购买身份证,并通过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拿货。为了提高办卡的成功率,被告人李伟在购买身份证之前,会与卖家联系让对方把身份证图片发过来,从中选取部分与办卡人员长相相似的身份证以达到顺利骗领银行卡的目的。“手机业务及银行卡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多数并不审核我们的身份,只要身份证是真实的,不是本人也可以办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犯下错误,现在非常后悔,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伟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伟、梁某、杨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伟、梁某、杨某、王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其中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数量达到十张以上的,即为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被告人李伟等人使用真实的身份证为何援用“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 骗领信用卡 的条款?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包含用的假的身份证以及身份证虽然真实但不是自己的身份证等情形,因此本案被告人虽然使用真实的身份证,但由于都不是本人身份证,此种情况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2.被告人李伟等人骗领银行卡为借记卡为何认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本案各被告人都非常年轻,但是法律意识淡薄,盲目追求蝇头小利,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另综合各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认罪等情节,根据主从作用对其分别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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