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被告人均系餐饮店经营者,在被告知不能在食品中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仍然在生产加工包子的过程中添加含铝泡打粉,并将包子用以销售。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检查过程中依法查扣了上述包子及含铝泡打粉等物。经抽样检测,上述包子中铝的残留量均已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各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并能够积极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禁止上述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2017年9月19日刑事审判庭集中宣判了上述案件,并教育各被告人应当遵纪守法,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秉持社会责任心,不再作出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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