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081号
江苏艺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高小英申请执行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08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本院(2017)苏048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告江苏艺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小英劳务费人民币644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江苏艺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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