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349号
吴建国、陈洪艳:
本院受理原告傅林凤诉被告吴建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1418)、陈洪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3****142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建国、陈洪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傅林凤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4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0元,由被告吴建国、陈洪艳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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