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120号
何广全、汤琴:
本院受理原告阮钧诉被告何广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5610)、汤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180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广全、汤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阮钧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并以本金47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8元,由被告何广全、汤琴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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