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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瑞祥诉被告王丽娜、张鑫、丁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25 16:27:09 浏览次数:575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17)苏0482民初4153号

王丽娜、张鑫、丁建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祥诉被告王丽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3105)、张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0118)、丁建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10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娜、张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原告刘瑞祥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丁建芳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丽娜、张鑫、丁建芳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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