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157号
徐俊:
本院受理原告陈胜华诉被告徐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18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陈胜华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7年8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颜新梅对徐俊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陈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被告徐俊、颜新梅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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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庄严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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