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780号
王国忠、王小芳、黄建锋: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王国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5614)、王小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5629)、黄建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64****1010)、王云星、界首市三宝博达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867051.13元,支付利息962186.91元(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并承担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小芳、黄建锋、王云星、界首市三宝博达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国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605元,由被告王国忠、王小芳、黄建锋、王云星、界首市三宝博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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