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159号
丁荣庆:
本院受理原告汤海兵诉被告丁荣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2113)、朱丽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530000元,承担违约金10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月30日14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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