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461号
李超、马敬礼: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超(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3****6173)、马敬礼(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5****202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李超、马敬礼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511.61元,利息3768.36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8月29日),律师费8000元,合计72279.97元,并承担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请求判令以被告李超抵押的苏D270BX车辆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02月06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