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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债姊偿”未尝不可,法律规定必须释明
发布时间:2014/12/18 9:50:57 浏览次数:11383
    12月中旬的一个下午,我院来了一位声称要还债的女子,找到办案法官,二话没说将10万元现金放到了承办人的办公桌上。
    承办法官详细询问了该女子来意,该女子陈述,其弟弟颜某曾向史某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由其(上述女子)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后颜某为躲债对史某避而不见。史某无奈将二人告上法庭。
    在问明来意后,承办法官当即联系原告史某,史某十分钟后赶到了法院办公室,其同意调解解决。但在做调解手续和款物交接过程中,颜某(女)多次表现出“不应担责”、“应先起诉其弟”、“弟债姊偿无道理”、“被骗了”、“倒霉”等想法和情绪。承办法官意识到该女子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调解结束后,单独对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什么是保证、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期限、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保证人的追偿权等知识,并解答了其提出的几个法律问题。听了承办法官的释明和回答,该女子情绪缓和了很多并对法官连呼感谢。
    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普法工作一直在进行。每一个法官都是一个法制宣传员,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做着最微不足道也是最坚实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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