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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申请执行包伯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8 17:08:03 浏览次数:3334

 

公告

(2017)苏0482执恢106号

包伯锋: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申请执行包伯锋(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85****361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2014)坛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江苑B4-504室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进行拍卖、变卖。买受人乐有宝以最高价574000元竞得上述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并已将款项打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恢1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一、常州市金坛区金江苑B4-504室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归买受人乐有宝所有;二、买受人乐有宝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凭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之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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