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7)苏0482执恢106号
包伯锋: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申请执行包伯锋(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85****361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2014)坛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江苑B4-504室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进行拍卖、变卖。买受人乐有宝以最高价574000元竞得上述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并已将款项打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恢1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一、常州市金坛区金江苑B4-504室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归买受人乐有宝所有;二、买受人乐有宝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凭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之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