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449号
施卫东、江苏泽辉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丁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泽辉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施卫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7****0819)、丁国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1415)、腾云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江苏泽辉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5万元,利息671909.15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8月20日),律师费10000元,合计9821909.15元,并承担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请求判令以被告江苏泽辉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在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三、请求判令被告施卫东、丁国辉、腾云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01月10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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