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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钢平诉被告徐菊明、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3 10:25:51 浏览次数:4190

  

(2017)苏0482民初4778号

徐菊明、尹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贺钢平诉被告徐菊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6****0109)、尹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2****013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菊明、尹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贺钢平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并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被告徐菊明、尹建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徐菊明、尹建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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