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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程与被告荀景波、左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3 16:20:41 浏览次数:502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963号

荀景波、左云花:

  本院受理原告刘程与被告荀景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5319)、左云花(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9****216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荀景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程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二、被告左云花以其与荀景波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荀景波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被告荀景波、左云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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