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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审结一起抢劫案
发布时间:2017/11/16 16:54:20 浏览次数:12036
  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先后两次在金坛某广场看到女车主即被害人施某某独自驾驶保时捷卡宴,认为其很有钱并驾车跟踪,想找机会搭讪认识,未能成功。2017年2月至3月,张某又数次驾车跟踪施某某至地下车库,并确定了施某某的停车位。张某试图制造碰擦事故,向对方索赔,也未能成功。同年5月,张某因赌博欠下十余万元的债务,债主一直向张某索要该款。5月1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某准备了口罩、手套、刀等作案工具,驾车来到施某某的地下车库,发现施某某未回,即在地下车库守候。直至10时许,施某某仍未回,张某即驾车准备回家。在回家途中,债主再次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其归还欠款。张某随即将其车辆停放在体育馆,打的再次来到施某某的地下车库。11时许,施某某驾车进入地下车库,将车停放后走到电梯入口处,张某即上前采用勒脖子、持刀威胁等手段,欲劫取施某某财物。张某在挟持施某某前往停放在地下车库的汽车过程中,因有其他车辆进入车库,施某某趁机大声呼救并逃脱,张某未能劫得财物。施某某和他人即报警。张某在逃跑过程中,将作案工具扔到河里。同年5月16日,张某被抓获。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使用刀具这一危险性工具进行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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