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因于某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双方为逃避债务于2006年办理离婚手续,但一直共同生活至2014年11月。2015年11月5日下午,于某到王某上班的某浴室洗浴,并点名让王某为其做足浴,王某不允,遂发生口角,二人不欢而散。当晚22时许,于某来到王某小区楼下,邀请王某吃夜宵,遭到王某拒绝后发生激烈争吵。在王某言语刺激下,于某恼羞成怒,拔出防身用的尖刀,对王某头、颈及肩部进行砍、刺,致王某右顶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及左环指伸肌腱断裂等多发性刀砍伤。王某以愿意与于某共同生活进行求饶,于某听后遂停止砍刺,并逃离现场,后向公安机关自首。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所受之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的亲属代为向王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王某对于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金坛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间的情感纠纷,被告人并非预谋作案,其在客观上亦未实施对他人生命具有紧迫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在主观上也不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该案应改变公诉机关故意杀人罪之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因此,从修复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于某持凶器伤害他人、自首、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等情节,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结束后,于某对自己的行为再次表示了忏悔,决定认真改造、重新做人。刑期结束后,于某主动来到法院汇报思想,感谢法院的公正审理给予了自己改过自新的机会,表示已找到新工作,今后将认真工作、勤奋致富,争取家人的原谅,并希望能够破镜重圆。
【价值内涵】 思仁恕则树德
刑事审判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犯罪的人判处刑罚,使其感受到一定的痛苦,从而自我反省、重新做人。但要起到这一效果的前提是犯罪人能够真心悔过,需要国家对其罚当其罪,从而使犯罪人真正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反之,如果罪刑不相适应,给犯罪人心理上带来的不是懊悔和自责,而是对社会的仇恨和不满,甚至产生对抗性、攻击性行为而选择再度实施犯罪来报复社会。《孔子家语·致思》中云:“思仁恕则树德,加严暴则树怨。”法院作为国家机器之一,是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起到社会缓震的作用。作为刑事审判工作来说,刑罚权的运用更应慎重,要时刻把握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要“树德”而不应“树怨”,减少社会对立面。本案判决后,被告人于某认罪服法,在监所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无异于人生当中的巨大转折,犹如接受了一次司法公正的“洗礼”,再次燃起了对生活的热爱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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