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原为溧阳市公安局看守所工作人员,担任未决犯蒋某所在监室的管教。2013年春节前后,孙某共收受蒋某父母及战友贿送的茶叶、烟酒,合计价值人民币13460元。孙某接受上述贿送人员的请托,放松对蒋某的监管,违规为蒋某提供方便。蒋某被监管期间,被告人孙某多次违反规定,不经门卫登记检查私自为蒋某带送物品,致使手机2只、手机电板12块等违禁品带至蒋某手中。在一审、二审羁押期间,蒋某利用手机与外界联系,商量串供、翻供、立功等事宜,并在孙某的帮助下,使其贿买的线索进入司法程序,严重干扰了案件的查处。
【裁判结果】
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利,采取隐瞒事实、毁灭证据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孙某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受贿物品折价款人民币134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价值内涵】廉洁奉公执法
《孔子家语·致思》中讲述了季羔的一个故事:季羔为卫之刑官,有一次,一个人犯了法,季羔依法砍了他的脚。不久,卫国发生兵乱,季羔逃到城门时,发现守城人恰是被他砍掉脚的人。这位守城人不但未借机抓他,反而三次找机会让季羔逃走。后来守城人告诉季羔:你依法治我的罪,是无可奈何之事,作为君子,就应这样奉公执法,这便是我敬重你的原因。孔子闻之曰:“善哉为吏其用法一也。思仁恕则树德,加严暴则树怨,公以行之,其子羔乎?”同样在《孔子家语》中还讲到了叔鱼在收受雍子贿赂后弊狱邢侯,后被邢侯所杀的故事,早在夏朝,贪以败官便是可以与杀人同样处罚的重罪。
从上述孙某和季羔的故事我们可以看出:自古廉洁奉公执法便是法律人的准则,而不为利益所动是法律人的道德要求,只有公正了才能让人信服。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在司法活动中的化身,是国家司法权力的具体执行者,代表国家正确行使司法权,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真正依法治国的关键。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奉公执法是最基本的 职业道德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条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