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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法院国学经典审判案例(三)——法官要有亲民情怀
发布时间:2018/1/15 14:20:56 浏览次数:11152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木工,手艺精湛,为人忠信,长年跟随被告刘某(包工头)在工地干活,深受老板的信任。因工地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按月利率一分支付利息。同时,双方约定2013年度的工资年底结算后支付。2013年底,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6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两个月内支付完毕。然而,自工资结算后,双方再未谋面,借款和工资一直未还。

【审理经过和裁判结果】

  因系不同法律关系,原告分两案诉至本院,分别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支付工资,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两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但因法律关系不同,电脑随机将案件分至两名法官办理。法官在办案中了解到,原告系河南人,为减轻当事人频繁往返于河南与金坛之间  诉累,提高审结效率,两名承办法官经沟通协商,选择将王某的两个案件于同一天开庭,同一天宣判。经审理后,两名法官分别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两个月内支付原告的工资款。

【价值内涵】以民为本

  《大学》开篇的三句话“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这是《大学》之总纲领,是“大人之学”的三项总要求。《大学》的核心在亲民,《大学》通篇充满了亲民思想。亲民首先要“贵民”。“君子贤其贤而亲其亲”,“如保赤子”,就是说,为官者应像君子尊贤爱亲那样爱护人民,应像父母爱护婴儿那样爱护人民。其次要教民。“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强调亲民要顺应民意。但这种顺应民意是建立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教化基础上。第三要安民。亲民的主要目标是“安足”,“修己以安百姓”中的“修己”便是“明明徳”,“安百姓”便是“亲民”,就是让老百姓很安定,让社会秩序很安宁,使黎民百姓和谐相处,安居乐业,生活富足。

  《大学》的“亲民”思想,充分体现了儒家的人文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司法的人民性高度契合,不仅具有历史的价值,而且在当代仍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目标与《大学》的亲民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

  本案的审理充分展示了法官“修己以安百姓”的亲民情怀。两名身处不同审判部门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能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与人以便,将两个不同的案件选择同一天开庭、同一天宣判,一天时间同时帮助解决当事人的两个纠纷,减少当事人频繁长途往返的奔波之苦,这就是我们法官应当具备的“像父母爱护婴儿那样爱护人民”贵民思想在审判执行中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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