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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有风险  点开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8/1/15 15:10:15 浏览次数:13023

  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单某将网络上他人传播的“微信红包”链接复制、修改形成新的“微信红包”外链。后通过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将外链上传至微信中传播。微信用户点开之后,会获得中奖提示,但需要将这个界面分享到三个微信群并分享到朋友圈,当用户按要求分享完后会跳出抽奖转盘页面,点击抽奖会出现“恭喜你抽中话费充50元得200元”,点击充值界面后跳转AA收款,用户向单某微信号转账50元后并不会得到200元话费,现如今网络信息的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单某很快就骗得数十万元。他自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于是从被告人赵某处购买了他人的银行卡信息用于绑定微信账号并转账提现,赵某还另外帮助单某解封微信账号,提现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等。直至有微信用户向腾讯公司举报了单某利用微信红包实施诈骗的行为,腾讯公司遂向公安机关反映该情况,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后通过技术侦查确定了单某与赵某有犯罪嫌疑,并分别将二人抓获归案。在审讯过程中二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单某也主动将涉案银行卡中钱款交由公安机关作退赃处理。

  庭审中,二被告人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愧对家人,愧对社会,愿意认罪服法,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本院在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承办法官也告诫二被告人,生财需有道,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不义之财,只会将自己送上犯罪的道路,在接受改造的时间里要好好反思,努力用自己的行动回报家人,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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