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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法院国学经典审判案例(四)——传承孝道 学会感恩
发布时间:2018/1/22 14:17:46 浏览次数:11804

【基本案情】

  张某与章某于1978年举行了婚礼,张某系初婚,章某系再婚,章某与前夫生育有四个女儿,最大的14岁,最小的才6岁,自此,张某和章某及其带来的四个女儿共同生活。后四被告陆续成年出嫁,张某与章某于2007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月3日,因家庭矛盾原告与四个女儿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张某)放弃要求乙方(四女儿)尽赡养义务,身后事宜不要求乙方处理。2016年6月,原告以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为由诉来本院要求四个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张某本人每月有农保金人民币435元,并享有农村合作医疗。

 【裁判结果】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包括经济上帮助、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籍。四被告虽非原告亲生,但原、被告间已形成了继子女关系,四被告依法对原告有赡养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内容违背法律规定,双方拟制血亲关系非因私下达成的协议而自然解除,因此判决四被告每人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张某生活费人民币250元;张某自2016年起的医疗费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的费用由四个被告各负担四分之一。

【典型意义】孝,德之本也

  《论语·学而篇》:“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也。”这句话说的就是,孝顺是做人的根本,人之善行莫大于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古人认为要借用国家法律的权威,维护其宗法关系和道德秩序。在现代社会,也将家庭赡养与扶养、常回家看看等具体内容纳入到法律规定,孝由家庭私德逐渐扩展到国家和社会,演变成一种社会公德,从而在中国社会形成了一张伦理之网,成为了人们处理各种家庭、亲属以及人际关系的价值标准。

  “百善孝为先”,尽孝是每个人必须担当的人生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是回报父母养育之恩的起码品德风范。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本案中的四被告接受继父抚养、长大成人,已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赡养继父是四被告应尽的法律责任;从基本伦理道德来讲,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四被告应尽孝,感谢继父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在继父老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也理应赡养生活困难的继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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