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父母亲和儿子、儿媳关系。原告所在地房屋拆迁后,原告为被告购买了一栋房子和一辆轿车。房屋入住后,被告将原告从房子里赶了出来,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购房款和购车款,经法院调解,被告给付原告285000元,原告放弃对房子主张一切权利。执行过程中,双方矛盾加深,原告称以后与被告断绝父子、母子关系,被告则称原告的拆迁款在子女间分配不均。
【执行结果】
法院执行不仅仅要实现法律文书既定结果,还需要兼顾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实现法律效果只是说明依照职权实现了法律结果,完成了法院执行工作本身,但是如果隐藏在法律文书中的矛盾不化解好,案结事了只是一句空谈,甚至还会进一步引发更大的矛盾。本案中,执行法官在了解案情后,邀请双方信任的亲人共同参与调解工作,并运用自己学到的国学知识,通过“孝悌忠信、孝老爱亲”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就房子的问题达成一致,被告将房子抵债给原告,原告另外支付被告装潢费人民币15万元,家庭矛盾得以缓和、亲人情感得以修复。
【价值内涵】勤政为民
孔子曾讲过“政者,正也。”为政者,要以榜样的角色,怀解民忧之心,做为民的大善事、辛苦事。法院执行区别于审判,在继续解决审判未竟之事之外,还需要怀着一颗不厌其烦之心,用公平之心和社会经验化解双方之矛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从一个执行案件及于社会、国家之全体,维护社会和国家稳定,进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之权威,基于案件质量之上乘而非案件之数量,取决于案件的社会效果而不仅仅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人民直接联系,所以要求我们要怀解民忧之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本案中,执行法官不仅仅基于职责本身,仅用法律之工具达致法律之结果即算完成任务,更借用国学孝之精义,仁之情怀,化解案件背后隐藏的家之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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