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00号
陈俊、张佩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陈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4910)、张佩佩(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490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陈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77078.96元,借款利息11418.87元(计算至2017年8月22日),以及2017年8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李大兰支付律师代理费47700元。三、若被告陈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其抵押的金坛区景潭花园A5-604室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四、被告张佩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5月1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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