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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法院国学经典审判案例(八)——年轻人莫做“啃老族”
发布时间:2018/3/12 10:53:28 浏览次数:13839

【基本案情】

  刘某系一位95后大学生,梦想是在音乐之路上有所成就,对做生意丝毫不感兴趣,但是其父亲的心愿却是将奋斗了一辈子的家族企业交由刘某经营。在沟通无果后,刘某的父母于2016年5月份,趁刘某在学校上学时,带着刘某的身份证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由母亲代签协议,将企业转移登记在刘某名下。刘某得知后,多次要求父亲撤销转让,遭拒后甚至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书无效。 

【裁判结果】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书上“刘某”的名字是由其母亲代签的,企业转让协议书并非原告刘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刘某主张该企业转让协议书无效,于法有据,故判决双方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书无效。法院判决后,刘某在学校过着边打工边学习的日子,继续自己的音乐梦想,其父母也慢慢地理解他的想法,看着勤奋上进的儿子,也为其感到自豪。

【价值内涵】男儿当自强,莫做“啃老族”

  子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父母对于子女都是无私的爱,特别是当下社会风气,父母往往倾尽所有为孩子买房、支持其生活,并承担起抚养第三代的职责。反观现在的部分年轻人,因多是独生子女的缘故,自小娇纵,不知感恩,在精神上要求独立,经济上又十分依赖父母。本案中,作为一个90后的富二代,刘某并没有在父辈的功劳薄上坐享其成,反而在优渥的家庭背景下,能够吃苦耐劳,坚持自己的梦想,这样的年轻人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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