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016号
沈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国与被告沈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5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沈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志国返还借款69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合计715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承担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元,保全费740元,合计2328元,由被告沈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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