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500号
田正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存芳、孙卫忠诉王小妹、田正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71966****0218)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王小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张存芳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王小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孙卫忠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由被告王小妹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 一 八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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