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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朱建忠、史红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3/22 10:50:34 浏览次数:3088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建忠、史红芳、金坛市城西恒仁金属装饰门市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朱建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83X)、史红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827)、金坛市城西恒仁金属装饰门市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482民初6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朱建忠、史红芳立即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59747.97元,利息20450.48元,(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以及支付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如被告朱建忠、史红芳未能足额履行,则请求以被告朱建忠、史红芳所抵押的位于凤凰城20-乙102室的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对上述款项和诉讼费用优先受偿;二、被告朱建忠、史红芳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0元;3、被告金坛市城西恒仁金属装饰门市部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6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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