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141号
姜荣昌、姜爱民、荆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钱莉宁诉被告姜荣昌(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3****4078)、姜爱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69****4078)、荆建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71****406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姜荣昌、姜爱民、荆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钱莉宁借款人民币530000元,并分别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21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8%为标准分别于2016年1月1日、2016年4月7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向钱莉宁支付利息。二、驳回钱莉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070元,合计人民币13170元,由被告姜荣昌、姜爱民、荆建英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
二 ○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王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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