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117号
翟招宏、潘月清:
本院受理的蒋秀珍申请执行翟招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0533)、潘月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0508)、石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11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翟招宏、潘月清返还蒋秀珍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石华生就上述第一项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翟招宏、潘月清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石华生负担鉴定费528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438元、实支费8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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