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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锁虎申请执行卞宗亮、赵素琴、饶卫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8/4/8 15:35:48 浏览次数:4444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824号

卞宗亮、赵素琴、饶卫滨:

  本院受理的庄锁虎申请执行卞宗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4****6032)、赵素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76****8449)、饶卫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0****88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82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卞宗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锁虎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赵素琴以其与卞宗亮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卞宗亮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饶卫滨对上述卞宗亮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27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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