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947号
汤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于惠霞诉被告汤晓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114)及徐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准许原告于惠霞撤回对被告汤晓军、徐月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175元,由原告于惠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 ○一八 年 四 月 二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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