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721号
王国忠、王小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荣诉被告王国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5614)、王小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5629)及张亚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王国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志荣垫付款62.0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张亚平对王国忠付款义务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三、驳回原告王志荣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2元,由原告王志荣负担3512元,被告王国忠、张亚平负担89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一八 年 四 月 二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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