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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敏玉诉被告汤晓军及徐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4/8 17:06:49 浏览次数:399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788号

汤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汤敏玉诉被告汤晓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114)及徐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汤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汤敏玉借款人民币53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汤敏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14元,由原告汤敏玉负担7202元,被告汤晓军负担70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汤敏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一八 年 四 月 二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26

联系人:庄  严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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