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149号
杨小锁、苏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董庚庆与被告杨小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5816)、苏燕燕(3206811984****3227)、王国明、黄志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杨小锁、苏燕燕立即归还欠款本金200000元元,支付利息168000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4日)及至付清为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二、判令被告王国明、黄志忠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包建平、倪美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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