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常州市五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元。案件申请费1245元,暂由申请人常州市五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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