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241号
李国洪: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星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11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李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常州市金坛星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8880元。二、驳回常州市金坛星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金坛星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3元、被告李国洪负担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元。
二 ○ 一 八年 四月 十一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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