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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星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4/11 15:10:05 浏览次数:315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241号

李国洪: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星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11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李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常州市金坛星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8880元。二、驳回常州市金坛星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金坛星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3元、被告李国洪负担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元。               

 

二 ○ 一 八年 四月 十一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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