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228号
赵明军、倪红美:
本院受理原告田伟平诉被告赵明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1419)、倪红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142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赵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田伟平欠款人民币353000元(含借款、劳务工资等),并以人民币353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2月16日起向田伟平支付至该款项还清时止的利息。二、驳回田伟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明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96人民币元。
二 ○ 一 八年 四月 十二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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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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