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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信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小忠、段卫芬、曹迎庆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8/4/16 10:39:47 浏览次数:8035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759号

王小忠、段卫芬、曹迎庆:

  本院受理的常州市金坛区信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小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0****3610)、段卫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3601)、曹迎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116)、乐海华、江苏三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小忠养殖场、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兴业水产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759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王小忠、段卫芬向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信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利息178360元(计算至2017年8月19日),并承担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王小忠、段卫芬向常州市金坛区信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申请人曹迎庆、乐海华、江苏三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小忠养殖场、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兴业水产专业合作社对被申请人王小忠、段卫芬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0266元、实支费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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