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810号
沈飞、吴敏玉:
本院受理的彭泽平申请执行沈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6737)、吴敏玉(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7****754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6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810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69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沈飞、吴敏玉向申请人彭泽平支付借款60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实支费15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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