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878号
张秀琴、李文斌:
本院受理的李江申请执行张秀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5841)、李文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5816)、史金海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苏0482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878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6)苏0482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张秀琴、李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江材料款45000元;被申请人史金海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75元、申请执行费358元、实支费8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 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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