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021号
史晓峰、蒋志英:
本院受理的金坛区城西海诺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执行史晓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0131)、蒋志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010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 苏0482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02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 苏0482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史晓峰、蒋志英向申请人金坛区城西海诺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人民币29472元,并承担从2017年9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欠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9元、申请执行费347元、实支费8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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