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112号
张伟荣:
本院受理的周招平申请执行张伟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01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112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张伟荣返还申请人周招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申请人周招平约定的利息(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代理费1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77元、实支费8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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