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俊:
本院受理原告严国忠诉刘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0111)、江苏百灵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一、要求你立即给付工程款157685元(其中垫付材料款人民币28385元),承担以157685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被告百灵公司对被告刘俊上述给付工程款及支付利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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