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留俊:
本院审理的原告范国华与被告庄留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2317)、于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187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范国华要求你和于志芳立即返还人民币20.2万元;要求你你和于志芳承担利息(其中以1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以年息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到欠款归还结束为止;另外以6.2万为基数,从2017年8月24日起以年息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到欠款归还结束为止)。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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