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198号
黄国成:
本院受理方国平与被告沈金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黄国成(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50****41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方国平交通事故损失89141.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方国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4210元,由原告方国平承担100元、被告沈金龙承担1233元、被告黄国成承担2877元(此款原告方国平已预交,被告沈金龙、黄国成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方国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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