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200号
荀超:
本院受理原告赵勐骏诉荀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6253)、贺月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荀超赔偿原告赵勐骏交通事故损失243916.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赵勐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6元,由原告赵勐骏承担1316元、被告荀超承担5000元(此款原告赵勐骏已预交2238元,被告荀超应负担的5000元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赵勐骏922元、支付至本院40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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